臺灣海峽兩岸ECFA原產地證
臺灣海峽兩岸ECFA原產地證
一、臺灣海峽兩岸ECFA優惠原產地證 臺灣海峽兩岸ECFA優惠原產地證辦理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簡稱ECFA)是海峽兩岸遵循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結合兩岸經濟發展的現狀和特點,按照平等互惠原則簽署的經濟合作協議。該協議于2010年9月12日生效,按照ECFA協議,2011年1月1日起兩岸全面實施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大陸方面對合降稅產品次539項,包括農產品、化工產品、機械產品、電子產品、汽車零部件、紡織產品、輕工產品、冶金產品、儀器儀表以及醫療產品等十類。大陸出口到臺灣的267種貨物也可享受關稅減免進入臺灣市場,主要涉及礦產品、化工產品、塑料、橡膠及其制品、紡織原料、玻璃制品、機械產品及雜項制品等,大陸出口到合渣的267項貨物,憑名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江書》(簡稱CFA證書”,可以享受關稅減免待遇進入臺灣市場,所有清單內產品將濟步降低關稅,并在3年內全部降為零。
(一) 簽證地區
臺灣
(二)證書名稱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證書
(三)簽證產品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證書》的簽發,限于已公布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項下給予關稅優惠的267種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適用于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四) 證書文寧
證書內容以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二、申請書
書面電辦ECFA證書是采用FORMA申請書,電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申請書由產地證電報員署名并加蓋電辦單位印章。
三、證書編號
ECFA證書編號須填寫證書種類識別字母“H”其余部分可參考FormA證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H1[
注意事項
一、證書的申請日期與簽發日期應打實際申請日期與簽發日期
二、后發(含更改、重發) 證書的簽發
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90天內可申請后發(含更改、重發)原產地證書,后發(含更改、重發)證書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補發(含更改、重發)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后發(含更改、重發)的原產地證書自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并注記“補發”字樣。
三、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四、直運規則
產品運輸必須符合ECFA臨時原產地利則的直接運輸知則。貨物在第一萬點時儲存的停留時間,自運抵該方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十天,并且貨物在停留期間必于該第三方海關監管之下。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應提交中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以及進口方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五、其它簽證要求
(一) 第十四欄出門商聲明只簽名,不蓋章;
(二)一份原產地證書涵括的貨物應屬同一批次交運,且其項數不超過20項。原產地證書僅能簽發一份正本
(三) 其它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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