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海牙公約
如何辦理海牙公約
1、海牙公約,名為制止違規劫持航空器約。是指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簽署、1971年10月14日生效的制山違規劫持航空器國際公約,共14條
2,主要內容如下: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或者他的共犯實施或者企圖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或者以其他威脅方法違規劫持或者控制航空器
3、締約國應嚴懲上述罪行,并將其視為可引渡的罪行。
4、締約國應在下列情況下對被指控的罪犯行使管轄權,犯罪發生在該國注冊的一架飛機上,當實施犯罪的飛機在該國落時,被指控的罪犯仍在飛機上,犯罪發生在沒有機組人員的包機上,并且包機人在該國有主要營業地,或者有沒有主要營業地的長期住所,如果締約國在其境內發現被指控的罪犯,如果不引渡該人則應將案件提交主管當局起近,當上述罪行已經發生或加將發生時,締約國應采取一切措施,恢復或維持合法機長對飛機的控制,為乘客和機組人員盡快繼續施行提供便利,并享不拖延地將飛機和貨物歸還合法所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80年9月10日交存了加入書,并聲明對第十二條#款的保留。同年10月10日對中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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